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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:赵某
被申请人:某科技公司
开庭时间: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
仲裁请求:
1、确认与某科技公司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
2、要求支付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00;
3、要求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4800元;
4、要求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900元;
5、要求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3500元。
事实与理由:
张某主张其于2017年1月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,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且未支付其平日延时加班工资,亦未足额支付其法定休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。
申请人举证情况:
1.劳动合同(证明目的:证明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);
2.多份社会保险缴费信息(证明目的: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);
3.QQ聊天记录(证明目的:证明入职时间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);
4.考勤报表(证明目的:加班日期及时长);
5.工资发放截图(证明目的:证明工资发放情况);
6.微信截图(证明目的:证明某科技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)。
被申请人举证情况:
1.劳务合同(证明目的:证明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,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);
2.考勤表(证明目的:证明赵某在职期间经常迟到、早退、旷工,违反公司制度);
3.工资表(证明目的:公司已足额支付赵某加班费及补助,同时安排了调休);
4.微信聊天记录(证明目的:赵某因个人原因被辞退,且其个人原因未领取工资)。
建议阅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、第八十二条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