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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情 简 介
当事人:王某与某小学
开庭时间: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10分
王某的仲裁请求如下:
1、某小学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差额;
2、某小学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。
事实和理由:王某主张其于2013年7月入职,连续两次签订了劳动合同,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到期,但到期后某小学未与其续签,其仍在某小学工作;其怀孕后被某小学调整了工作岗位,但调岗后岗位的工资标准低于之前的水平;其认为某小学的上述行为均系违法行为。
某小学庭前未提交答辩书。
王某举证情况:
1、劳动合同,显示为王某与某小学连续两次签订,最后续订至2017年7月,证明其与某小学存在劳动关系;
2、社保记录,显示为王某社保缴费信息,证明2017年7月之后某小学仍在为其缴纳社保;
3、工资明细,显示为王某银行交易明细,证明2017年7月之后工资数额减少。
某小学举证情况:
1、劳动合同,显示内容与王某所提交的基本一致,证明某小学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王某的岗位内容;
2、教师工作意向调查表,显示为王某书写的2017-2018学年度工作意向,证明系王某请某小学决定其2017-2018学年度工作安排。
建议阅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、第八十二条的规定。